|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许民终字第91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杜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永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石磙,男。 委托代理人徐振宇,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丁永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振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乔琳 审 判 员 李随成 审 判 员 蒋晓静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