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新中民四终字第162—2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枝,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国建,男,汉族。 上诉人李桂枝与被上诉人刘艳、时国建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05年10月8日作出(2005)红民一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刘艳不服,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新市检民抗(2012)7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2)新中民抗字第70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红民再字第14号民事判决。李桂枝不服原审法院再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桂枝于2014年1月22日死亡,其继承人时录云、时国建、李素珍均表明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一审案件诉讼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李桂枝负担。 审 判 长 宋克洋 审 判 员 张军委 审 判 员 刘 艳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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