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商民初字第288号 |
原告谢宁,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魏集镇位集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王维,男,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位自巍,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魏集镇位庄村一组。 原告谢宁诉被告位自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宁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8日办结婚证并同居生活。2009年农历11月12日生育一女位梦雪。2011年10月份,原、被告因生气分居至今,双方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位梦雪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未到庭亦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答辩。 原、被告均没证据提交法庭。 经庭审调查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农历正月16日举办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9年5月8日办理结婚手续。原、被告婚后于2009年11月12日生育长女位梦雪。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给予原、被告之间一定的空间和舞台,去妥善处理彼此之间的分歧,对于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鹏飞 审 判 员 朱自杰 人民陪审员 苏东洋 二O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