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许民终字第97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治红,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峰、雷振亚,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兆涛,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陶治红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陶治红的委托代理人刘峰、雷振亚,被上诉人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兆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元退回上诉人陶治红。 审 判 长 孙根义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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