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77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襄阳路111号。 负责人杨冰,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杰,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兴达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新城。 法定代表人李合生,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会平,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秀娟,女。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兴达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雷秀娟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3)宛民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杰,被上诉人武汉兴达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会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雷秀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不当,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白 丞 博 审 判 员 赵 森 审 判 员 刘 亚 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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