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4559号 |
原告赵全民,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霄力,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白沙镇七里河。 法定代表人孙启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国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全民与被告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全民撤回对被告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全民负担。
审 判 长 吴瑞艳 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 人民陪审员 刘彦玲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玲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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