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新民特字第00006号 |
申请人宋某某,女,1967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宋某某要求宣告王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宋某某诉称,王某某患有精神抑郁症,于2007年3月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及家人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故请求法院宣告王某某为失踪人。 经查,王某某,男,1970年1月5日出生,籍贯为河南省新野县,系申请人宋某某丈夫。王某某于2007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王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七年,现申请人宋某某申请宣告王某某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坤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林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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