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孟刑初字第181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51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4)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政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8月,杨某某任孟津县小浪底镇中心卫生院院长。2010年以来,国家为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给孟津县小浪底镇中心卫生院拨付专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照国家规定,该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杨某某作为孟津县小浪底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违反国家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把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结余资金820374元用于孟津县小浪底镇中心卫生院其他开支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另查明,案发后,杨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洛阳市卫生局关于明确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管理职能的通知,孟津县卫生局、孟津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孟津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孟津县小浪底镇中心卫生院各项财政补助收支情况,收支结余情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支情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下帐至医疗支出明细,记帐凭证,证明,证人裴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新安 审 判 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仝文潇 |
上一篇: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