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新民初字第462号 |
原告崔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宏星,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宏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某诉称,其与杨某某于2011年8月16日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于2009年12月18日生育长女,取名杨馨淇;于2012年7月4日生育次女,取名杨淇涵。由于双方婚前接触较少,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崔某某发现杨某某赌博成性,不务正业,导致夫妻难以信任,隔阂重重。崔某某曾多次劝说杨某某,念及夫妻感情,为了孩子家庭,勿沾染赌博恶习,帮助他戒赌。但杨某某对崔某某的劝说置若罔闻,仍然肆无忌惮地赌博,完全不顾孩子与家庭,致使家庭生活每况愈下,至今难以为继。并且,杨某某还不顾夫妻忠诚义务,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因崔某某下岗无业,没有经济来源,无力抚养两个女儿。希望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着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判决长女杨馨淇由杨某某抚养,次女杨淇涵由崔某某抚养。综上,崔某某与杨某某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故崔某某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崔某某与杨某某离婚;2、长女杨馨淇由杨某某抚养,次女杨淇涵由崔某某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杨某某负担。 被告杨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崔某某与杨某某于2011年8月16日登记结婚。二人在婚前于2009年12月18日生育长女,取名杨馨淇;婚后于2012年7月4日生育次女,取名杨淇涵。婚后二人夫妻感情尚可,但常因生活琐事争吵,特别是杨某某生意受挫后,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杨某某未能理性处理,反而在外玩乐,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3年4月,崔某某搬回娘家居住。2013年10月,崔某某起诉离婚。杨某某写下承诺书,保证:1、对家庭尽义务;2、不论任何原因不再不回家,不再与她人有伤害妻子之事;3、不再吵架,为孩子创造良好成长空间,生意上遇到困难与妻子协商解决。2013年11月,崔某某撤诉。尔后,二人夫妻感情并无改善。2014年4月,崔某某再次起诉离婚。杨某某随即离家,去向不明,电话换号,至今未归。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崔某某提交的结婚证、其住所地居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本院调取的崔某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案卷宗材料、杨某某住所地居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杨某某、杨馨淇和杨淇涵户籍证明、本院对杨某某之父杨全贵的谈话笔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崔某某与杨某某婚后感情尚可。但在共同生活期间,遇到困难,两人未能妥善处理,未能相互理解包容,争执不断,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特别是杨某某,在自身事业受挫后,没有考虑由此给家庭带来的影响和自身家庭责任,不积极寻找解决办法,反而在外玩乐,致使家庭生活愈加困难,夫妻嫌隙日益增大。在崔某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后,二人感情也未能改善。在此次离婚诉讼中,杨某某更避而不见,消极逃避,可见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崔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关于孩子的抚养,因现崔某某和杨某某均无稳定职业,由任一方抚养两个孩子经济负担都过重,故二人应分担抚养义务。考虑次女年龄较小,更需要母亲的照顾,本院酌定长女杨馨淇由杨某某抚养,次女杨淇涵由崔某某抚养。两人的共同财产和债务无法查明,双方可自行协商或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判决如下: 一、准予崔某某与杨某某离婚。 二、长女杨馨淇由杨某某抚养,次女杨淇涵由崔某某抚养,二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俊营 审 判 员 石少华 审 判 员 殷莉娜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水平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由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也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