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商民二终字第87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邑县胡桥乡蒋楼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陈敬文。 委托代理人胡昌善,夏邑县148法律服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敬元,男。 委托代理人王英峰,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贤得,男。 委托代理人王英峰,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连军,男。 委托代理人王英峰,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夏邑县胡桥乡蒋楼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陈敬元、陈贤得、陈连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夏邑县胡桥乡蒋楼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月10日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敬元、陈贤得、陈连军停止侵权,将坑塘恢复原状。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20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夏邑县胡桥乡蒋楼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5日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邑县胡桥乡蒋楼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陈敬文、委托代理人胡昌善,被上诉人陈敬元、陈连军,被上诉人陈敬元、陈贤得、陈连军的委托代理人王英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涉案坑塘享有所有权是实体审理应予解决的问题,原审以此为由驳回其起诉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刘一宇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牧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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