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85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 负责人王安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国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行行,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丙贤,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东,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丙贤、王东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
审 判 长 蒋雪梅 代理审判员 袁小川 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