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洛民终字第188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振雷,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杨传朝,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波,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赵战武,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振雷因与被上诉人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振雷的委托代理人杨传朝、被上诉人王海波的委托代理人赵战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于 磊 审 判 员 索如意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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