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商民初字第171号 |
原告吕某某,女,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 被告孙某某,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因在外务工期间认识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系四川籍入赘到河南省商水县为上门女婿,并于2010年3月20日把户口迁入原告所在地。婚后被告逐渐暴露出暴躁的脾气,时常对原告及家人实施暴力,且常年外出不回家,也从不过问家中的事,原告一人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现被告已离家两年多了,夫妻感情早已名存实亡,无和可能,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及子女身份信息。 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3、商水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一直感情不和,后被告长期外出不归,现下落不明,联系不上,造成俩人分居达两年有余。 4、证人吕某某、吕某某的当庭证言。证明孙某某是四川来的上门女婿,从结婚就一直生活不和睦,经常吵架,还时常殴打吕某某,夫妻感情一直不好,从2011年底生了气后孙某某离家就走了,现今已有好几年了。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1、原、被告因在外务工期间认识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系四川籍入赘到河南省商水县某某镇某某村为上门女婿,并于2010年3月20日把户口迁入原告所在地。 2、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被告还时常有家庭暴力行为,从2011年底生了气后,被告就离家出走且长期不归,现下落不明,联系不上,造成俩人分居达两年有余。 3、婚后生育二个孩子,女儿吕某某,于2008年1月20日出生。儿子吕某某,于2010年10月2出生。 4、原、被告之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没有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被告还时常有家庭暴力行为,被告从2011年底生了气后就离家出走,且长期外出不归,现下落不明,联系不上,造成俩人分居近三年,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女吕某某、吕某某且放弃让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女吕某某、吕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计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海山 审 判 员 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 杨子干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民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