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洛民终字第217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天瑞,男,194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卫霞,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雪,女,193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天亮,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文彬,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红英,女,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焕章,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天瑞与被上诉人魏雪、孙天亮、孙文彬、孙红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天瑞及其委托代理人卫霞,被上诉人魏雪、孙天亮、孙文彬、孙红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焕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及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庆刚 审 判 员 吴健莉 审 判 员 黄义顺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一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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