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通民初字第486号 |
原告陈孝俭,男,1955年11月3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博,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洪卫,又名李红卫,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 原告陈孝俭诉被告李洪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洪卫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孝俭诉称,2012年原、被告签订棉种繁育合同,被告负责回收繁育棉种。被告回收了棉种后称等棉种入库后拿着打的欠款手续和他结算。2012年冬季我和被告结算棉种款时,其中一次卖棉花的手续没有找到,2013年6月份找到了手续后给被告打电话,被告说见条付款。后多次联系被告一拖再拖不给钱。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籽棉款51192元。 被告李洪卫辩称,欠条我承认,但是钱已经付过了。2012年,我收陈孝俭的棉花是2844斤,因原告繁育的棉种纯度不达标,只达到70%多,口头约定价格是按市场价每斤四元。收棉花当天没有给钱,打了个条。过了十多天,原告来要钱,我给原告11380元,他去时没带条,我让他回去把欠条撕了。 审理查明,2012年2月20日,原、被告签订《棉花杂交种子采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有偿提供杂交品种亲本,原告负责生产棉花杂交种子,种子价格为毛籽棉每公斤36元。同年11月6日,被告李洪卫回收原告陈孝俭籽棉2844斤,并出具欠条一张,至今未支付籽棉款。现原告陈孝俭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籽棉价款51192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相关陈述,身份证明,欠条,棉花杂交种子采购合同,证人证言等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棉种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信守承诺,履行合同。被告李洪卫回购原告陈孝俭繁育的籽棉,应按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被告辩称所回购原告的棉种纯度不达标,应按每斤四元计算且价款已支付完毕,但经本院释明,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辩解主张,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洪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孝俭籽棉价款51192元。 本案受理费1080元,由被告李洪卫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向永 代理审判员 张闯开 人民陪审员 张远志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培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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