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4)魏刑初字第460号 |
被告人霍振立,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振立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振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2月底,被告人霍振立携带撬杠、手套等作案工具,利用撬门入室的方式先后窜至襄城县、许昌市区、许昌县、长葛市、禹州市、鄢陵县等地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总价值130390元。赃款自肥,赃物销赃后所得赃款自肥。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襄城县清华源小区1号楼1单元5楼西户被害人王路展家中,盗窃两条硬盒芙蓉王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460元。 2.2013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襄城县清华源小区9号楼A单元5楼东户被害人刘素蝶家中,盗窃一个重4.08克的黄金吊坠和一个重0.68克的黄金转运珠。经鉴定,被盗首饰价值共计1476元。 3.2013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许昌市解放路南段屯北农贸市场5单元4楼西户被害人黄进召家中,盗窃现金500元。 4.2013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许昌市许由路东段瑞欣园小区5号楼3单元6楼东户被害人贾永栓家中,盗窃现金1600元。 5.2013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许昌市许繁路许繁新村小区6号楼2单元3楼东户被害人耿冰冰家中,盗窃现金1500元和一对重23.66克的黄金手镯、一个重5.14克的黄金吊坠、一个重5.76克的黄金吊坠、一条重8.15克的黄金项链、两对重2.74克的黄金耳钉、一个重5克的黄金戒指、一条重7克的黄金项链。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总价值16947元。 6. 2013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许昌市许繁路许繁新村小区6号楼1单元4楼东户被害人王企业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任何财物。 7. 2013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长葛市长社路盛世名苑3号楼2单元602室被害人张晓强家中,盗窃现金3700元和一条重3.33克的铂金项链。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365元。 8. 2013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鄢陵县东大街老武装部家属院2号楼602室被害人孙改红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任何财物。 9. 2013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鄢陵县人民路花样年华小区17号楼5单元3楼西户被害人赵豪枝家中,盗走小米1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76元。 10. 2013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长葛市富康路218-1号楼6楼西户被害人胡志军租住房内,盗走一台联想G460型号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为1716元。 11. 2014年1月2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许昌市恒达路县物价局家属院3单元6楼东户被害人安亚静家中,盗走一条重10克的黄金项链和一对重2.56克的黄金耳钉。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3956元。 12. 2014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许昌市许由路阳光鑫苑小区3号楼5单元7楼西户被害人朱大超家中,盗走现金300元。 13.2014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许昌市许由路中储粮西苑小区3号楼7单元6楼西户被害人余改志家中,盗走现金500元。 14. 2014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许昌市魏都区莲城大道车神公司家属院新2号楼西单元6楼东户被害人秦丽平家中,盗走现金20元。 15. 2014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许昌市魏都区长青街文景苑小区3号楼3单元10楼东户被害人张长伟家中,盗走一个重13克的黄金手镯、一个重5克的黄金戒指、一条重13克的黄金项链、一部E3型号步步高牌手机。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0999元。 16. 2014年1月18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鄢陵县安陵镇锦绣花园小区11号楼1单元6楼西户被害人黄培根家中,盗走现金1200元和佳能牌相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445元。 17. 2014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禹州市禹王大道青青家园小区北楼南门栋5楼被害人刘玉珍家中,盗走现金900元、一台戴尔牌14V3421型号笔记本电脑、一条重17克的黄金项链和一个重3克的黄金戒指。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9169元。 18. 2014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长葛市建设路南段文锦苑小区北楼西单元6楼西户被害人吕代培家中,盗走一条重4克的黄金项链和一枚重3克的黄金戒指。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135元。 19. 2014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长葛市建设办李庄村范晓培家中,盗走一部银色索尼牌W720型号相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68元。 20. 2014年1月23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襄城县文昌路文昌苑小区20单元501户被害人文龙龙家中,盗走现金20000元、一条重约8克的黄金项链和一对重4.6克的黄金耳钉。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3830元。 21. 2014年1月23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襄城县常庄虹桥小区2号楼1单元5楼东户被害人崔小莲家中,盗走现金2000元和一条重10.87克的黄金项链。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239元. 22. 2014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长葛市机场路锦绣年华小区4号楼1门栋 5楼东户被害人李洪涛家中,盗走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因型号不详,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23. 2014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长葛市机场路锦绣年华小区4号楼1门栋 4楼西户被害人李争阳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任何物品。 24. 2014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长葛市金桥路航空小区前楼东单元 2楼东户被害人王金成家中,盗走现金800元。 25. 2014年2月2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禹州市法院北边寨子村开发房8楼被害人郭攀锋家中,盗走现金2800元。 26. 2014年2月3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许昌市瑞贝卡大道县武装部家属院最北边一栋楼西单元 6楼西户被害人赵晓伟家中,盗走现金9000元。 27. 2014年2月18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许昌市外贸畜产品家属院1号楼西单元6楼西户被害人周自有家中,盗走4条苏烟、2条红帝豪香烟、4条黄帝豪香烟。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520元。 28. 2014年2月19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禹州市劳动路古井贡酒楼上被害人沈二彦家中,盗走现金8000元、一台联想牌G490型号笔记本电脑和一个重3克的黄金戒指。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3907元。 29. 2014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鄢陵县安陵镇老自来水公司家属院4单元5楼501号被害人白广建家中,盗走现金3080元和一条重7.88克的黄金项链、两枚银质戒指。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822元。 30. 2014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禹州市建材大世界王听芬家中,盗走现金1500元。 31. 2014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禹州市建材大世界赵丽君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任何财物。 32. 2014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霍振立撬门进入禹州市陶瓷城西路华禹名城2号楼1单元6楼西户被害人司继锋家中,盗走现金500元、一块爱宝时牌男士手表(价格认证中心无法进行价格鉴定)和两条苏烟。经鉴定,被盗两条苏烟价值为86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霍振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霍振立的供述,被害人刘素蝶、王路展、黄进召、贾永栓、耿冰冰、王企业、张晓强、孙改红、胡志军、安亚静、朱大超、余改志、秦丽平、张长伟、黄培根、刘玉珍、吕代培、文龙龙、范晓培、王金成、李争阳、张雪玲、崔小莲、赵晓伟、周自有、沈二彦、白广建、赵豪枝、司继锋、赵丽君、王听芬、郭攀锋等的陈述,证人付某某、于某某、鲁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霍振立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书,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振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振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霍振立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可对其适当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振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菅 卫 华 人民陪审员 张 建 中 人民陪审员 张 玉 改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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