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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对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裁定书 (2014)漯法执异字第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西大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马德银,该公司懂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一,尹周,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裁定书
(2014)漯法执异字第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西大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马德银,该公司懂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一,尹周,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甲3号。

法定代表人张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诗超,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西大街路北。

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筑公司)申请执行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置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于2014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周口置业公司在7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管辖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口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称:周口置业公司与北京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立案无论是依据合同履行地还是依被告人所在地都应该归周口中院管辖,该案在一审阶段就存在管辖错误,申请人认为该案件生效仍应该由周口中院管辖,漯河中院无管辖权。被执行人所在地为周口项城,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也在周口项城,由周口中院管辖,能更好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减少当事人诉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对本案的管辖提出异议,请求对本案的执行管辖权进行审查。

北京建筑公司书面答辩称: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理由是:1、本案的第一审法院是漯河中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因此,其作为执行案件的申请人有权选择第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漯河法院依法受理并无不当。且在执行立案时曾向周口中院提出申请,但周口中院拒绝受理,并告知到案件一审法院立案。2、被执行人周口置业公司认为案件在一审审理期间就存在管辖错误,与执行案件管辖无关,其可通过其它正常的法律程序纠正一审管辖错误问题。3、被执行人周口置业公司认为其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周口项城,执行案件应由周口中院管辖,此观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综合以上几点,被执行人周口置业公司的执行案件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异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本案提出执行管辖异议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周口置业公司,符合提出执行管辖异议的主体规定。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7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管辖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的规定。因此,本院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管辖异议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一审判决是由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在周口,本院和周口中院对该案件都有执行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执行管辖第15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该规定,在两个法院都有执行管辖权的情况下,本案申请人北京建筑公司即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向周口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本案申请人在选择执行管辖的过程中,首先选择向周口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明确拒绝,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北京建筑公司又选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对该案立案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管辖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李  冲

                                                 审判员  曹  兵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华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