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昌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许县五民初字第177号 |
原告丁某某(曾用名丁某甲),男,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盛某某,男,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核实,许昌县陈曹乡俭北村无王某某此人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宋会超 审 判 员 汪东安 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陆彦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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