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民一初字第511号 |
原告:张志南,男,汉族,1989年4月5日出生。 被告:郑礼鹏,男,汉族,1985年1月14日出生。 关于原告张志南诉被告郑礼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志南于2014年4月23日因双方已调解并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志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南负担。
审 判 员 王 海 军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沅 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