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中民一初字第1596号 |
原告宋志红,男,汉族,1971年7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东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改叶,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红诉被告张改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志红于2014年1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志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志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志红承担。
审 判 长 王 海 军 人民陪审员 程 景 府 人民陪审员 宋 德 奎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沅 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