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平知初字第25号 |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费春光、周旋,河南慧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晓滔,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著作权协会)与被告沈晓滔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音像著作权协会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音像著作权协会诉称,音像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事实集体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分别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上述权利人以信托的方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益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卡拉OK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沈晓滔经营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华路与湛北路交叉口向北约200米神马股份帘子布公司斜对面的美乐迪KTV,未经音像著作权协会授权,也未向音像著作权协会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点播系统曲库中收录的由上述12家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格桑花开》、《牧马人》等202首音乐电视作品。沈晓滔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并存在主观过错,给音像著作权协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音像著作权协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沈晓滔立即停止使用涉案202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音像著作权协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判令沈晓滔赔偿音像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161600元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440元,共计164040元。3、本案诉讼费由沈晓滔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音像著作权协会起诉状所列的被告名称为“沈晓滔”,但从音像著作权协会提供的卫东区美乐迪酒店的工商登记信息看,该酒店的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为“沈晓涛”,并非“沈晓滔”,音像著作权协会拒不提供证据证明“沈晓涛”与“沈晓滔”系同一人,故音像著作权协会在本案中所诉被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楚军荣 审 判 员 杜跃进 审 判 员 陈 克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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