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4)尉民特字第181号 |
申请人李浩,男,1981年2月21日生。 被申请人岳焕庆,男,1962年9月25日生。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向其借款60万元,逾期后迟迟不予归还。申请人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岳焕庆银行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靳二民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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