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淮民特字第002号 |
申请人彭某甲,男,1962年10月7生,汉族。 申请人彭某甲要求宣告刘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刘某某系申请人弟媳,申请人之弟彭某乙于2011年1月因病去世,留下两个孩子。2008年春节期间,被申请人刘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申请人彭某甲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刘某某,女,1971年5月7日生,汉族,系申请人彭某甲弟媳。于2008年春节期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1月6日在报刊上发出寻找刘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刘某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长达5年,并有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其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申请人彭某甲系刘某某的利害关系人,向我院申请宣告刘某某失踪,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刘某某为失踪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代 钟 二0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温 亚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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