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中民一初字第2243号 |
原告王建,男,1957年3月3日生,汉族。 被告冯建国,男,1970年12月1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诉被告冯建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健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健负担。
审 判 长 张 郑 军 审 判 员 李 银 辉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保 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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