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王林林合同诈骗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林林,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3)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林林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林林,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3)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林林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林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林林到许昌市魏都区七一路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冒用王某甲的驾驶证、身份证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租赁该公司车牌号为津NE1330的雪弗兰轿车一辆(鉴定价值62425元)。2012年11月28日,王林林伪造该车车辆行驶证与车牌号后,以40000元价格卖给长葛市董村镇李河口村村民李某乙,所得赃款个人自肥。公诉机关对以上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林林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林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林林到许昌市魏都区七一路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冒用王某甲的驾驶证、身份证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租赁该公司车牌号为津NE1330的雪弗兰轿车一辆(鉴定价值62425元)。2012年11月28日,王林林伪造该车车辆行驶证与车牌号后,以40000元价格卖给长葛市董村镇李河口村村民李某乙,所得赃款个人自肥。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王林林供述,被害单位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郅某某、陈甲陈述,证人王某乙、李某乙、杨某某、陈某乙等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林林与被害单位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涉案车辆信息查询材料、转让合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王林林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林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林林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林林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之意,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一)、(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林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4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人民陪审员张玉改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晓    华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王静盗窃一审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