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346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文培,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培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建业、陈跃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文培窜至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马庄村殷某某租住处,翻窗进入其住室内,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及手表一块,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3240元、手表价值7085元。销赃后赃款自肥。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文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文培供述,被害人殷某某陈述,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手印鉴定文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王文培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文培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文培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文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3日起至2014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巍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