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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魏刑初字第292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伟,男。 辩护人岳卫中,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伟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建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伟及其辩护人岳卫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0月份,被告人吕伟在许昌市注册成立了河南荣飞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同年吕伟在河南省睢县转包睢县牧草场林地两块,共计730亩。自2005年11月至2007年9月,吕伟以书面和口头的形式虚假宣传其公司在睢县牧草场已承包开发“速生杨”林地3016亩,并以河南荣飞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许昌市与92名客户分别签订林地转让托管合同,共转让林地936亩,收款总额451万余元。其中206亩林地是吕伟在没有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以每亩5080元的价格卖给客户,诈骗得款1046480元,赃款自肥。2007年10月份,吕伟携带部分赃款潜逃至四川省绵竹市,直至2011年9月份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民警抓获。 被告人吕伟辩称,本案发生是由于公司经营不善造成的,的确给客户造成了损失,自己并没有诈骗的目的,涉案证人阙某某证言不真实,自己离开公司是因为办理不来林权证被客户软禁,导致公司不能正常运营。 被告人吕伟的辩护人辩称,睢县牧草场与河南荣飞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就承包土地达成的口头协议是有效的,故被告人吕伟没有虚构承包3016亩土地的事实,出售的206亩土地已取得承包权,证人阙某某出具虚假证言,吕伟并未非法占有林地销售款自肥、未挥霍客户资金,公诉机关指控吕伟犯合同诈骗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份,被告人吕伟在许昌市注册成立了河南荣飞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同年吕伟在河南省睢县转包睢县牧草场林地两块,共计730亩。自2005年11月至2007年9月,吕伟以书面和口头的形式虚假宣传其公司在睢县牧草场已承包开发“速生杨”林地3016亩,并以河南荣飞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许昌市与92名客户分别签订林地转让托管合同,共转让林地936亩,收款总额451万余元。其中206亩林地是吕伟在没有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以每亩5080元的价格卖给客户,诈骗得款1046480元,赃款自肥。2007年10月份,吕伟携带部分赃款潜逃至四川省绵竹市,直至2011年9月份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吕伟供述,被害人焦某某、常甲等陈述,证实被告人吕伟仅取得睢县牧草场林地73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人付某某、阙某某证言及吕伟与孙某某、范某等人所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另有证人刘甲、吕某、常乙、卢某某、刘某乙、张某某、左某、杨某某、徐某某等证言,河南荣飞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涉案客户资料、林地转让托管合同等相关材料,河南荣飞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宣传资料,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查询材料,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吕伟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伟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伟关于本案发生是由于公司经营不善造成的,的确给客户造成了损失,自己并没有诈骗的目的,涉案证人阙某某证言不真实,自己离开公司是因为办理不来林权证被客户软禁,导致公司不能正常运营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睢县牧草场与河南荣飞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就承包土地达成的口头协议是有效的,故被告人吕伟没有虚构承包3016亩土地的事实,出售的206亩土地已取得承包权,证人阙某某出具虚假证言,吕伟未非法占有林地销售款自肥、未挥霍客户资金,公诉机关指控吕伟犯合同诈骗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付某某、阙某某证言及吕伟与孙某某、范某等人所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均证实被告人吕伟仅取得睢县牧草场林地73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张玉改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 晓 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