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刘涛盗窃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43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涛,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43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涛,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真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3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刘涛窜至许昌市魏都区七一路胖东来时代广场三楼“户外运动”店内,将该店的一台ipad2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1386元)盗走。销赃后,赃款自肥。
2、2014年4月18日12时55分许,被告人刘涛窜至许昌市魏都区七一路胖东来时代广场二楼“千之秀美甲会所”店内,将该店的一台ipad/mini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2025元)盗走。破案后,被盗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涛供述,被害人徐某某、芮某某陈述,证人杨某某、武某某、张某等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刘涛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涛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佘萌萌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刘鸣雷盗窃一审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