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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金平盗窃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魏刑初字第469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金平,女。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许魏检刑诉(2013)396号起诉书、许魏检刑诉(2014)1号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金平犯盗窃罪,向本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魏刑初字第469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金平,女。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许魏检刑诉(2013)396号起诉书、许魏检刑诉(2014)1号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金平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蚩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金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吕金平、李彩玲(已判刑)预谋后,到许昌市胖东来生活广场二楼水果区,扒窃被害人岳某某粉红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131元、身份证两张、银行卡和医保卡各一张。
案发后,已追回被盗财物退还被害人。
2、2013年5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吕金平在许昌市魏都区丞相府二号院阿玛籽服装店门前,盗窃被害人赵某某蓝色跑狼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559元),后被告人吕金平将盗来电动车以350元抵押给李某甲,赃款自肥。
案发后,已追回被盗电动车退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吕金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吕金平供述,同案犯李彩玲供述及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岳某某、赵某某陈述,证人李某乙、李某甲等证言,辨认笔录,物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案发地视频监控录像,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吕金平历史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金平单独或结伙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金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金平多次被刑事和行政处罚,经教不改,且在被监视居住期间继续盗窃,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金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淼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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