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司法制度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的犯罪记录封存(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6-20
摘要:我们可以分三种情形分析第二种观点的不合理性。第一种情形是行为人年满十八周岁后实施的行为单独评价即构成犯罪。第二种情形是行为人年满十八周岁后实施的行为单独评价不构成犯罪,不满十八周岁时实施的行为单独评

  我们可以分三种情形分析第二种观点的不合理性。第一种情形是行为人年满十八周岁后实施的行为单独评价即构成犯罪。第二种情形是行为人年满十八周岁后实施的行为单独评价不构成犯罪,不满十八周岁时实施的行为单独评价构成犯罪。第三种情形,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实施的行为和不满十八周岁时实施的行为单独评价均不构成犯罪,但综合评价构成犯罪。在第一种情形下,抛开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时实施的盗窃行为不论,行为人年满十八周岁之后的盗窃行为单独评价即构成犯罪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单独对行为人年满十八周岁之后的盗窃行为起诉、审判的话,不应封存其盗窃犯罪记录。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却因为行为人在不满十八周岁时还实施有盗窃行为,而且还是主要的盗窃事实,反倒应该封存相关犯罪记录,显然是不合理的。无论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目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将整体的盗窃犯罪分为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实施和之后实施两部分进行分析并据此确定是否封存犯罪记录在方法上的不妥当性来看,在第二种情形和第三种情形下也均不应封存相关盗窃犯罪记录。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