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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战略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制度完善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6-20
摘要:法制网首页>> 法学频道>>法界纵览>>民商法学 “一带一路”战略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制度完善 发布时间:2017-03-29 11:13 星期三 来源:人民法院报 孙 龑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的经济交往日趋频繁,跨国商业纠纷的数量也

法制网首页>>   法学频道>>法界纵览>>民商法学     “一带一路”战略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制度完善     发布时间:2017-03-29 11:13 星期三   来源:人民法院报  

  孙 龑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的经济交往日趋频繁,跨国商业纠纷的数量也将随之增长。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体系均差异极大,若当事人选择通过国际民事诉讼解决跨国商业纠纷,将面临法律适用不确定、判决结果难以得到承认与执行等诸多问题。而通过国际商事仲裁解决纠纷,则法律适用明确,且能通过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解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对于推动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以及我国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国家商业交往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世界主要仲裁中心大多分布于欧美国家,尽管近年来我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量出现了大幅增长,但仲裁机构的国际化仍处于较低水平,难以与国际知名仲裁机构比肩。201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涉外案件只占受理案件总量的22.2%。而国际商会仲裁院受理的案件中75%为涉外案件,伦敦国际仲裁院受理的涉外案件占比达到96.9%。我国缺乏有影响力的国际仲裁中心,不仅与我国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不相适应,也无法满足我国发展“一带一路”战略的需求,无法为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我国企业提供充分的司法保障。

  我国仲裁规则与国际通行规则差异较大是涉外案件受理数量低的主要原因。而通过修改仲裁法实现我国仲裁制度与国际规则的全面接轨,涉及我国现行仲裁制度的大幅度改变,应慎重行事。2013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利用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有利条件,借由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全面国际化,将上海自贸区打造为世界主要的仲裁中心,成为一条具有可行性的路径。一方面,建设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能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全球竞争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推动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交往;另一方面,上海自贸区作为先行先试的试验区,其仲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成熟制度也可以用来改革我国的仲裁制度。

  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上海自贸区于2014年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自贸区仲裁规则》)。相比我国现行仲裁法,《自贸区仲裁规则》吸纳了大量国际先进仲裁规则,显著提高了仲裁规则的国际化水平。

  《自贸区仲裁规则》的改进首先体现在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上。针对我国仲裁法以及现行仲裁规则对临时措施规定不够完善的现状,《自贸区仲裁规则》大幅完善了仲裁临时措施,在传统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之外,新增加了行为保全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实现与2012年民事诉讼法接轨。同时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授予仲裁庭临时措施决定权,实现与国际规则接轨。另外还新增紧急仲裁庭制度,从而更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权益。其次,《自贸区仲裁规则》改变了以往的仲裁规则选择仲裁员的传统做法。长期以来,我国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大多规定,案件当事人只能从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员名册中挑选仲裁员。《自贸区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册以外选择仲裁员,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外,《自贸区仲裁规则》还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完善了合并仲裁制度、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以及友好仲裁制度等。

  《自贸区仲裁规则》在仲裁规则国际化方面实现了巨大的进步,引入了大量国际通用规则,其效果如何,尚待时间检验。仅就制度设计而言,未能引入临时仲裁制度,是一大缺陷。根据是否存在常设的仲裁机构,可以将仲裁分为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两类。临时仲裁是指纠纷产生后,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组建临时仲裁庭解决纠纷。临时仲裁具有远比机构仲裁悠久的历史,由于其程序简单,能够快速解决纠纷,至今仍有强大的生命力。在国际商事纠纷尤其是国际海事纠纷处理方面,临时仲裁始终是主流的仲裁方式。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中必须包括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约定特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无效。也就是说我国国内法不承认临时仲裁,这也是《自贸区仲裁规则》未规定临时仲裁的原因。然而在国际法层面,依据《纽约公约》,我国有义务承认并执行国外的临时仲裁。这导致根据仲裁裁决地法合法有效的国外临时仲裁裁决可以依据《纽约公约》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而中国内地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却由于仲裁裁决地法的原因无论在中国内地还是境外均属于无效裁决。中国在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竞赛中先天处于弱势地位,大量希望使用临时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地时必然会绕开中国。

  临时仲裁作为一种被广泛采用、国际通行的仲裁方式,是我国国际仲裁中心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客观条件尚不成熟,不宜通过修改仲裁法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上海自贸区“试验田”的优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暂停仲裁法相关条款在上海自贸区的适用,同时修改《自贸区仲裁规则》,纳入临时仲裁制度。通过临时仲裁制度在上海自贸区的试运行,一方面补齐制度短板,助力国际仲裁中心建设,为“一带一路”战略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待制度运行成熟后,可以适时对仲裁法作出修改,完善我国的商事仲裁制度。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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