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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卡没激活保险公司也该赔

来源:河南法制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17
摘要:保险公司也该赔 保险卡没激活

   一男子在购买保险后意外身亡,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其所购买的保险卡没有激活为由拒绝赔偿,其家人一怒之下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身边的事儿

    2013年6月24日,杞县某乡的村民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的引荐下,购买了“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一份。在赵某推荐下,刘某又购买了一份“生命福星保险卡”,并按照投保程序缴纳了相应保费。在赵某向刘某交付“生命福星保险卡”时,刘某发现该保险卡的包装袋被打开、保险卡密码涂层也已刮开,遂提出异议。而赵某声称该卡已经代为激活,该保险合同已经生效。

    半个月后,刘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乡间公路行驶时意外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

    亡。父亲死亡后,其两个女儿拿着保单和保险卡到保险公司理赔。7月29日,保险公司按“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理赔50000元及利息,而对“生命福星保险卡”不予理赔,称该保险卡未被激活,保险合同未生效。该“生命福星保险卡”外包装袋上显示:“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投保人亲自登录本公司网站激活本卡;非交通意外保险金(含身故及残疾)的金额为50000元。”

    多次协调无果后,刘某的两个女儿将该保险公司和赵某起诉到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和赵某共同赔偿保险金50000元。

    结果

    杞县法院审理后,判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50000元,赵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9月15日,开封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解说

    法院认为,刘某将保费交给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赵某将保险卡交给刘某,该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称保险卡需本人激活,且已尽到告知和提醒业务,原告称赵某已将该卡激活,双方对此条款有争议,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刘某缴纳保费,赵某交付保险卡,该保险合同应为成立。刘某作为一名农民,家中有无电脑、是否有网线、本人是否会操作登录公司网站激活保险卡都不确定,而保险公司将该义务强加给刘某,有违保险法的规定。赵某系被告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其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刘某驾驶电动车摔倒受伤而死亡,属非交通意外事故,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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