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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卡在手钱被异地盗刷6万元 银行被判如数赔偿

来源:国搜河南 作者:朱宝君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17
摘要:核心提示: 银行卡在自己手中,钱却被人在外地刷卡消费6万余元,郑州市民王先生以银行未能维护好储户的合法权益为由,将中国建行某支行告上了法庭。近日,法院宣判,责令建行某支行向其赔偿全部存款损失。 中国搜索郑州12月16日讯 银行卡在自己手中,钱却

核心提示:银行卡在自己手中,钱却被人在外地刷卡消费6万余元,郑州市民王先生以银行未能维护好储户的合法权益为由,将中国建行某支行告上了法庭。近日,法院宣判,责令建行某支行向其赔偿全部存款损失。

储蓄卡在手钱被异地盗刷6万元 银行被判如数赔偿

中国搜索郑州12月16日讯 银行卡在自己手中,钱却被人在外地刷卡消费,郑州市民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蹊跷事儿。因为报案后没有得到解决,他无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责令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向其赔偿存款损失60200元。

2009年10月4日,市民王先生在郑州办理了一张建行储蓄卡,并开通了账户余额变动短信提醒功能。2015年4月1日23时31分至23时34分,短短4分钟内,正在家中的王先生连续收到了12条手机短信。这些短信提示,王先生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在异地取款、转账并产生手续费共70115元。

然而让王先生不能理解的是,自己正在郑州而且银行卡还装在包里,怎么会在外地消费呢?王先生立即报了案,并赶到开户的中国建设银行郑州某支行询问,但案件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先生以中国建设银行郑州某支行为被告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储户王先生在银行办理了储蓄卡,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银行负有妥善保管原告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并因此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有义务负全部赔偿责任。虽然储户有妥善保管自己账户密码的义务,但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储户王先生存在泄露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过错。二七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赔偿原告储户王先生存款损失60200元、手续费115元及利息损失。

银行卡作为自然人和单位的“钱袋子”,其支付手段和储藏功能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网上支付更是给传统的结算手段带来一场深刻的革命。然而在高效便捷的同时,也给人们的资金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要堵塞电子交易漏洞和搞好网银风险防范,银行和储户都有责任,然而最重要的还是要利用科技发明提高金融电子服务手段的安全保密系数,依靠科技升级更新“扎紧篱笆”。(刘洋 通讯员 李二虎)

责任编辑:朱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