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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两村民土地租赁起纠纷 十余年悬而未决终调解

来源:国搜河南 作者:赵亮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核心提示: 2005年,濮阳市南乐县某村两村民因为土地租赁和房屋买卖的事情产生了纠纷。后经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以及当事人的多次信访,纠纷一直未能解决,一拖就是十年。 中国搜索濮阳1月11日讯 2005年濮阳市南乐县谷金楼乡某村村集体,将村内一处闲置土地承

核心提示:2005年,濮阳市南乐县某村两村民因为土地租赁和房屋买卖的事情产生了纠纷。后经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以及当事人的多次信访,纠纷一直未能解决,一拖就是十年。

濮阳两村民土地租赁起纠纷 十余年悬而未决终调解

中国搜索濮阳1月11日讯 2005年濮阳市南乐县谷金楼乡某村村集体,将村内一处闲置土地承包给了村民张某使用,同时将土地上废弃不用的旧房屋卖给了张某。在此之前,村民李某于1999年占用这处闲置土地,但并无买卖、租赁等任何交易行为。得知村集体出售房屋和承包土地后,李某向张某表示要租赁其占用的房屋和土地,但没有办理租赁手续,也未缴纳租金。

2007年张某将整个土地和房屋分成十份,分别进行转租,并将旧房屋卖给租地人。村民兰某租赁了三份,其中就包括李某占用的土地和房屋。兰某每年按时交纳租金,但因为李某一直实际占用该土地和房屋,所以一直未能正常使用。在沟通不成的情况下,2008年兰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从其占用的张某的房屋和土地上搬走。

法庭上张某表示,自己曾答应将李某占用的土地和房屋租售给他,但李某不积极主动,才又转给了兰某。法院做调解工作让兰某退出,兰某不同意,张某左右为难。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李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土地和房屋、排除妨碍。

李某不服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中院认为,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财产所用权取得的一般规定,应以财产实际交付即转移占有为物权转移。兰某与第三人签定合同后,张某并未将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交付兰某。在交付之前,兰某不能依据合同的约定而直接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实事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最终二审撤销了一审的判决,同时也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兰某又申请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法院做出驳回再审的申请。

一审二审后,该纠纷还是没能解决。兰某因已经出资购买房屋多年未能使用,便申请乡政府协调解决,并开始信访。南乐县谷金楼乡政府将此事交办给谷金楼乡司法所,罗永杰所长和乡镇调解员,经过一个多月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三方达成一致:李某和张某补偿兰某20000元,兰某放弃李某占用的房屋和土地。至此,争议十余年的纠纷,最终调解得到了谈和。 (刘洋 通讯员 常会英)

责任编辑:赵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