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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俩“一把手”因下属公车私用受到责任追究

来源:国搜河南 作者:朱宝君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01
摘要:近期,濮阳市查处一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党员领导干部。其中,濮阳市粮油购销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胡伟,办公室主任张庆甫,濮阳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庆

核心提示:近期,濮阳市查处一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党员领导干部。其中,濮阳市粮油购销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胡伟,办公室主任张庆甫,濮阳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庆旭,纪检组长王晓宇因下属公车私用受到责任追究。

濮阳市俩“一把手”因下属公车私用受到责任追究

中国搜索濮阳4月1日讯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中央、省、市纪委多次要求强化问责,层层压实“两个责任”。近期,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一案双查”要求,在查处违纪案件的同时,也追究了一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党员领导干部。

其中,濮阳市粮油购销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胡伟,办公室主任张庆甫,濮阳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庆旭,纪检组长王晓宇因下属公车私用受到责任追究。

据报,2016年2月16日晚,粮油购销中心司机谷书龙驾驶单位公车参加私人聚会。2月17日,粮油购销中心给予谷书龙停职反省一个月、扣发半年奖金处理,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粮油购销中心办公室主任张庆甫,对车辆管理制度执行不力,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作出书面检查。该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胡伟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市粮食局纪检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同时,濮阳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庆旭,纪检组长王晓宇因下属公车私用受到责任追究。

2015年7月30日晚,濮阳县司法局五星乡司法所所长晁志明,驾驶单位车辆办私事。2015年8月20日,濮阳县纪委给予晁志明党内警告处分。杨庆旭作为单位主要领导,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王晓宇作为纪检组长,履行监督责任不力,濮阳县纪委对两人分别进行诫勉谈话。

责任编辑:朱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