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和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息民初字第1559号 原告和某某,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 被告曹某,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关于原告和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某某
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息民初字第1559号
原告和某某,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
被告曹某,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关于原告和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和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2009年2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7月26日生育一子和某甲。2010年被告外出,中间回来一次。2011年至今,和某甲一直在外婆家由原告抚养,被告一直未到原告家看望,未在一起生活,对小孩不关心、不管不问,对家庭不尽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和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和某甲。被告曹某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未联系。现原告和某某以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和某甲现由原告和某某抚养,由原告的父母帮助抚养照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未注意感情培养,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原告举证证明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和某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子和某甲现在随原告一起生活,目前被告下落不明,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本院暂不予处理,仍由原告抚养。原告可待被告出现后,就子女抚养问题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和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和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用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波
代理审判员 张 彬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章腾飞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