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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明星诉被告李保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初字第1049号 原告李明星,男,1974年6月16日生,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秀梅,女,1968年4月6日生,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任玉华,男,系河南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保清,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村
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初字第1049号
原告李明星,男,1974年6月16日生,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秀梅,女,1968年4月6日生,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任玉华,男,系河南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保清,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张梅,女,系李保清妻子。
原告李明星诉被告李保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星的委托代理人李秀梅、被告李保清的委托代理人张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李明星诉称:我在岗李店乡新街道有一处宅基地,2011年9月7日,我与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将我的一间宅基地卖给被告。但被告不按约定建房,并多次阻止原告搬家,致使原告新房建好后一直无法搬进新房居住。后经乡政府多次调解,被告不但不听劝告,反而于2014年5月20日用车拉土将原告的新房大门堵住,不让原告家人出入。为维护原告合法住房的权利,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妨害,清除原告新房门前土堆。
被告李保清辩称:土是我拉运并堆放的。但我堆土的原因是原告不让我建房在先,他如果让我建房,我立即将土堆清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民组邻居关系。原告李明星有位于息县岗李店街村二组的宅基地一处并获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1年原告新建两间门面房屋。后原、被告双方因建房发生纠纷,岗李店乡政府居中协调未果。2014年5月20日,被告李保清为阻拦原告李明星建房及居住,便用车拉运土堆将原告新房大门堵塞,导致原告无法进行正常建房及出入。
本院认为,原告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是在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期间时对该宅基地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李保清为阻拦原告李明星建房及居住用车拉运土将原告新房大门堵塞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保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除其堆在原告李明星新房门前的土堆,清除费用由被告李保清承担。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保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并预交二审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鸿
人民陪审员 史 俊
人民陪审员 董 鹏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家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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