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初字第696号 原告李某,女,1967年9月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 委托代理人唐清友,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初字第696号
原告李某,女,1967年9月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
委托代理人唐清友,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清友、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1993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3年10月1日登记结婚。1996年元月生育一女,取名张某。因婚前恋爱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匆忙结婚,婚后原、被告因语言不合,性格各异,生活方式不一,相互沟通不了,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对原告进行辱骂家暴,数次出轨,外遇不断,致原告身体精神受到摧残。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张某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由选择,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有一女,女儿在读大学。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也是不可避免,原、被告年龄都大了,为了家庭完整,我愿意改正缺点,不同意与原告李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0月1日登记结婚。1996年元月生育一女,取名张某。婚后二人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有过争吵。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其提供的原、被告女儿张某及被告母亲的证人证言、短信信息记录,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被告当庭予以否认,但表示愿意改正缺点,为了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用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 彬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章腾飞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