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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喜花诉被告付传信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光民初字第01019号 原告杨喜花,女,生于1960年7月20日,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应荣,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传信,男,生于1950年3月,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 原告杨喜花诉被告付传信民间借
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光民初字第01019号
原告杨喜花,女,生于1960年7月20日,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应荣,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传信,男,生于1950年3月,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
原告杨喜花诉被告付传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喜花委托代理人张应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传信经公告传唤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丈夫在世时,被告付传信从自己丈夫借款39000元,此款至今未还,为此起诉请求被告立即偿付所欠借款39000元及利息。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
被告付传信缺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喜花与债权人付传万是夫妻关系。付传万与被告付传信是自家。2011年付传万不幸病逝,生前,被告曾向付传万借过款。2012年原告杨喜花在清理付传万遗物时发现被告付传信出具的欠条原件一张,内容为“结欠,现金拾叁万玖仟元整,付传信,2012年2月2日。”原告发现欠条后,知道被告借其丈夫付传万的款还没有还完,于是多次持欠条向被告举张权利无果,从而引发诉讼纠纷。
上述纠纷有原告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及被告出示的欠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人们在经济往来中,应守诚信,本案被告欠款不还,有失诚信。原告杨喜花作为债权人付传万的妻子,付传万去世后,其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就该债权行使权利,现原告持被告所出借据举张权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承担利息的请求,由于欠条上未有约定的利息,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付传信经公告传唤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不影响案件的缺席审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传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39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付传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卫东
审 判 员  陈 钢
人民陪审员  李树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余小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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