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李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少刑初字第137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少刑初字第137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批准生产药品的情况下,通过物流公司将从他人手中接到的制药设备和药原材料物流给其母亲朱某某(已判刑),朱某某在没有生产、制造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家中生产药品,并通过物流给被告人李某某,从中牟利。2013年8月19日10时许,朱某某在送货途中被北关派出所执勤民警巡逻时当场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建议三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辩称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因电话停机没有接到过传唤通知,后来又主动到案,应属于自首,自己现在怀孕在身,请求依法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批准生产药品的情况下,通过物流公司将从他人手中接到的制药设备和药原材料物流给其母亲朱某某(已判刑),朱某某在没有生产、制造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家中生产药品,并通过物流给被告人李某某,从中牟利。2013年8月19日10时许,朱某某在送货途中被北关派出所执勤民警巡逻时当场抓获。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2年11月份,其母亲朱某某在郑州给其帮忙照看药材门市部生意,期间一个40多岁的男子让朱某某加工一种胶囊,并给提供机器。一开始其不想让干,因其母亲一直说想干就同意了。那个男的说是保健药品,并教给朱宝玲如何制作胶囊,其将那个男子给的机器及原料帮忙通过物流发到民权县北关镇母亲家中。并通过其将生产好的胶囊物流过来交给那个男子。

2、同案朱某某的供述,2012年11月份,其在郑州中药市场认识一个男的,让其给他加工药。其先花4000元买他一台制药的机器,由其女儿李某某通过物流发到北关集。今年年前开始生产药粒胶囊,第一次给他发4件,第二次给他发3件,第三次给他发5件,共计12件,一件给加工费120元钱,给了1000多元加工费。之后,这个男的叫其生产成板的,其又花17000元买了一台压板机,6月份开始生产成板的,说是一板给4分钱好处。从春天断断续续生产,干了24箱,每箱1200板,每板12个胶囊,把药板捆成捆,10板一捆。那天把装好的24箱药准备发走,被查扣了。这些药没有药名,是人吃的,治啥病、啥成份不知道,是黄色粉状的面,批文啥的都没有。

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其于2013年8月份到朱某某家干活,把她家加工的成板的胶囊十板用皮筋系住,然后装到纸箱里,每天干上午下午两晌,一天给30元钱。其在她家干了两天零一上午。在一块干活的李某甲、印嫂子、李某乙。她俩干的时间长些。装好的药朱某某发到郑州,生产胶囊的药面是从郑州发过来的。朱某某从今年春上开始干的。她家堂屋西边第一间后墙有两台机器,地上有成大袋子的药面,西边第二间放装成箱的药品,院子里西面那间屋里是过塑的设备。

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其是今年搬到新房里的,因为与朱某某生气带孩子回娘家了,也没见过制药设备,制药的原材料在哪进的也不知道.帮忙制药的有姓袁的一个老头、北村董某某的媳妇、西村马某某的媳妇。

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朱某某让其帮忙装药,每天50元,在她家干了几天,大概给了100多元钱,后来就不干了。8月16日那天中午,她又找到其干活,每天给30元,下午和老袁去了,就是把成堆的胶囊片,每十个一组,用橡皮筋捆在一起放包装箱里,这次干了三天,被查住了。这些胶囊生产日期、合格证之类的字样也没有,也没啥手续,不知道啥药,原材料是药面,中草药,也不知道治啥病。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帮朱某某装药的事实。

7、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其在郑州打工,朱某某在家加工中药保健品,专治活血化瘀,啥药名不知道,其知道用中草药打碎后装成胶囊,有黄芪、七星子别的不知道。制药机器从哪弄的不知道,销给谁也不知道,就图个加工费,她啥也不懂。

8、运输单,证明李某某从郑州五里堡汽配发给朱某某。

9、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记账单、移送书。证明扣押的胶囊机器设备、24箱成品,每箱1200板等。

10、刑事判决书,同案朱某某因本案已判刑。

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批准私自生产药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虽然主动投案,但所供述的假药销售渠道无法查清,不能证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取保候审期间长期传唤不到,故被告人李某某不属于自首。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卫民

审判员  孙 尚

审判员  彭宗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育良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被告人杨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