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自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广英,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増贺,男,l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韦怀庆,濮阳市华龙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慧如,女,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増贺、刘慧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初字第5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初字第54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献忠 审 判 员 马艳芳 审 判 员 李凤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