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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任池宾、被告袁肖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69-1号 原告,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子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国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建庄,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池宾,男,1978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69-1号
原告,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子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国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建庄,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池宾,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
被告袁肖娟,女,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池宾、被告袁肖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7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建强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贺昆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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