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00338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涛,男,1986年7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陈小伟,男,1981年9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字(2014)280
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00338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涛,男,1986年7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陈小伟,男,1981年9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字(2014)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伟、张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振宇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伟、张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小伟因之前在QQ群上与被害人程某某发生过口角,2014年1月23日晚上23时50分左右,两人约定到安阳县沙钢南门见面说事,后陈小伟给被告人张涛打电话让其一同前往。三人见面后先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陈小伟和张涛不顾沙钢保安阻拦,强行闯进沙钢南门对程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程某某左手第五掌骨基底部完全骨折,右侧第6、10及左侧第9、10肋骨骨折均属轻伤二级;面部皮下出血、上唇破损均属轻微伤。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小伟、张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陈小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小伟因在QQ群上与被害人程某某发生过口角,2014年1月23日晚上23时50分左右,两人约定到安阳县水冶镇沙钢南门见面说事,后陈小伟给被告人张涛打电话让其一同前往。三人见面后先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陈小伟和张涛不顾沙钢保安阻拦,强行闯进沙钢南门内对程某某进行殴打,将程某某打伤。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为:程某某左手第五掌骨基底部完全骨折,右侧第6、10及左侧第9、10肋骨骨折均属轻伤二级;面部皮下出血、上唇破损均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陈小伟于2014年4月10日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投案。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小伟、张涛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程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陈小伟、张涛赔偿程某某经济损失共计46000元,二被告人取得程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陈小伟供述证明,其到派出所投案。2014年1月23日23时左右,其接到网友程某某的电话,说其欺负了群里的一个女网友,让其给他一个说法。并说他在水冶沙钢南门等其。随后其给朋友张涛打电话,让张涛到沙钢南门。后其到沙钢南门见到张涛已经到门口。其先往大门口走,程某某在大门内,隔着门程某某还说其欺负了QQ群里的女的,并大声骂其。这时厂子上下班大门开了。其就进到里面和程某某理论,张涛也进到大门内劝架,张涛和程某某认识,程某某连张涛也骂了。张涛先朝程某某身上踢了一脚,其也上前对程某某拳打脚踢,程某某拿他手里的安全帽朝其头上砸了一下。其和张涛将程某某打倒在地后,其朝程某某头上跺了一脚,程某某用右手一挡跺在了程某某右手。张涛也朝程某某脸上、胸前跺了几脚。随后被保安拦开。
2、被告人张涛供述证明,2013年1月23日23时左右,其在水冶广场接到陈小伟的电话,说有一个人给他打电话骂他,说陈小伟在网上骗了个女的。陈小伟让其一起去沙钢南门说事。后其到沙钢南门,没停几分钟陈小伟就打车来了。其和陈小伟走到南门口,一个沙钢年轻工人在大门里站着。随后陈小伟和那个年轻工人隔着大门吵起来了。其就上前劝架,到跟前一看那个年轻工人是其初中同学程某某。后程某某连其也骂起来。陈小伟和其就进到大门里了,程某某还骂其,其就朝程某某腿上踢了一脚,随后其和陈小伟对程某某拳打脚踢,程某某也拿他手里的安全帽砸他们两个。陈小伟头上被程某某用安全帽砸了一下,安全帽被砸坏。后被大门保安拦开。
(二)被害人程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1月23日23时左右,其到水冶沙钢铁厂上夜班,当时其接到陈小伟的电话让其到沙钢南门说事。其和陈小伟以前在水冶信息港QQ群上发生过矛盾。其到大门口后看见陈小伟带着四五个人在门外,其中一个是其同学张涛。其和他们隔着门吵了几句,随后陈小伟、张涛趁沙钢上下班开门之际进来大门内,张涛上前用右脚朝其肚子上踢了一脚,其倒在地上后,张涛又朝其肚子上跺了一脚,随后陈小伟和张涛又朝其身上拳打脚踢。其中陈小伟朝其脸上踢时,其用左手一挡,脚踢在其左手上。后被旁边的保安等人拦开离去。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某(水冶沙钢铁厂南门保安)证言证明,2014年1月23日23时左右,其和同事王某某在水冶沙钢铁厂南门上夜班。从厂区过来一个厂里的年轻工人程某某在门口内等人,当时南门是关着的,不让进出。一会儿从厂外过来一辆白色轿车,停在南门外,下来四五个青年男子,隔着大门和程某某说起话来。说了有几分钟,正好该厂上下班时间,小门打开了,其中两个青年强行从小门闯进厂里。他俩走到程某某跟前和程某某吵了起来,一个高个青年(张涛)上前朝程某某的肚子上跺了一脚,程某某倒在地上,高个男子又朝程某某胸部跺了一脚,随后矮个子青年(陈小伟)也上前和高个子青年对程某某拳打脚踢。打了有三四分钟,其和王某某才把闯进来的高矮两人拦开。听他们说是因为上网聊天的事打架的。
2、证人王某某(水冶沙钢铁厂南门保安)证言所证明内容和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四)鉴定结论
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程某某左手第五章骨基底部完全骨折,右侧第6、10及左侧第9、10肋骨骨折均属轻伤二级;面部皮下出血、上唇破损均属轻微伤。
(五)书证
1、被告人陈小伟、张涛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张涛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涛于2014年4月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在水冶镇极速网吧内抓获的情况。
3、陈小伟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陈小伟于2014年4月10日主动到水冶派出所投案的情况。
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张涛于2013年4月10日因不履行安阳县法院判决被司法拘留15天,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未发现陈小伟有违法犯罪行为。
上述证据,均经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有调解协议、撤诉书、谅解书、收款条、安阳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伟、张涛与被害人程某某偶发矛盾,随意殴打程某某身体,致其轻伤,情节恶劣,核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小伟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对被害人程某某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小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改玲
审 判 员  燕文光
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孟秀梅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徐长金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