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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康与牛x丹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康,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栗彩涛,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x丹,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 上诉人王x康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康,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栗彩涛,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x丹,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
上诉人王x康与被上诉人牛x丹离婚纠纷一案,牛x丹于2014年3月17日向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浚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王x康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抚养孩子,不用王x康承担抚养费用。浚县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浚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王x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牛x丹、王x康及其委托代理人栗彩涛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14)浚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祁 祎
审 判 员  郝占峰
代理审判员  孙璐璐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学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