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康,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栗彩涛,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x丹,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 上诉人王x康与被上诉人牛x丹离婚纠纷一案,牛x丹于2014年3月17日向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浚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王x康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抚养孩子,不用王x康承担抚养费用。浚县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浚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王x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牛x丹、王x康及其委托代理人栗彩涛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14)浚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祁 祎 审 判 员 郝占峰 代理审判员 孙璐璐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学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