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邓刑一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某甲,男,43岁,回族,农民,住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海营村,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某乙,男,29岁,回族,农民,住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海营村。 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鞠哲,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甲,男,1962年8月4日出生。 辩护人张道顺,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海某甲、海某乙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青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某甲、海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鞠哲、被告人丁某甲及其辩护人张道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0日12时许,邓州市湍河办事处海营村海岗组村民海某甲因其妻子和同村村民丁某甲妻子发生纠纷一事,同侄儿海某乙等人一起去丁某甲家质问。在丁某甲家门前西边,双方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厮打中,丁某甲将海某甲腰部打伤。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海某甲腰部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丁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某甲、海某乙诉称,因被告人丁某甲的行为导致其身体遭受严重伤害,其中海某甲伤情构成九级伤残,现要求被告人丁某甲赔偿二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82581.78元。 被告人丁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 辩护人辩称,本案系农村邻里纠纷,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可以从轻处罚;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要求过高,且被告人妻子笪某某也受伤治疗,费用应予折抵。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12时许,邓州市湍河办事处海营村海岗组村民海某甲因其妻子和同村村民丁某甲妻子发生纠纷一事,同侄儿海某乙等人一起去丁某甲家质问。在丁某甲家门前西边,双方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厮打中,丁某甲将海某甲腰部打伤。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海某甲腰部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某甲、海某乙受伤后均在邓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7天,分别花费医疗费5804.54元和3236.21元。2014年6月18日经南阳新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海某甲之损伤程度构成伤残九级。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丁某甲亲属向法庭预交赔偿押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的事实; (2)到案经过说明,证明2014年3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民警刘某某、范某某在北京西城区山水酒店6006号将网上在逃人员丁某甲查获的事实。 (3)证人海某丙证言:在湍河街道办事处海营村海岗组李某某家的房子西山墙西边一点的旧铁皮房旁边,我看到海某甲侧趴在地上,脸朝下头抬着,丁某甲用脚在跺海某甲的腰部,具体哪侧腰我没有看清,当时场面很乱,丁某乙手里还拿着一把铁锨砍海某甲的头部,我也不知他砍了多少下,海某甲当时是头朝西,脚朝东,在海某甲的头西边有一个石头板,石头板是南北放的,丁某丙也拿了一把铁锨在砍海某乙的头部,丁某丁也在打海某乙,但怎么打我记不清了。当时有马某甲、王某某、笪某某丁某甲的大儿媳妇,海某甲的爹和妈,还有其他人我看不清了。警察到现场后,丁某甲还在说人就是我打的。 (4)证人马某甲证言:我和海某甲家及丁某甲家的关系都是一样远近的。2014年2月20日中午12点半至1点之间,是在海某甲家与丁某甲家之间的一家的山墙西边的一个铁皮房旁边的空场上发生的打架。开始张某甲和丁某甲的妻子及儿媳妇在海某丁家门前东边的大路边撕抓。等有没多久,就又听到张某甲和丁某甲的妻子又在噘架,我就又赶紧出来去看是咋回事。我到现场后看到丁某甲、丁某丁和海某甲在地上撕抓,丁某甲在上边和海某甲在地上撕抓,我就上去拉海某甲和丁某甲,还说你们都有钱是咋了,打真恶干啥。这个时候海某乙就不知为啥爬到他小爹海某甲身上,我就看到有人用铁锨朝海某乙身上及头上拍打。这个时候就有不少人上去拦住拉开了,拉开后,我就看到海某甲的头上被打个口子在流血,海某乙满脸的血,就有人打了“110”和“120”。 海某乙被打伤后,就被拉开了,没有人再打了,海某甲就一直躺在被按倒的地方起不来了,头上还有一个口子,还是我把丁某甲、丁某丁拉过去了。海某甲一到现场就和丁某甲、丁某丁撕抓起来,海某甲不知咋回事被按倒在地上,丁某甲骑在海某甲的身上,用拳头还在打海某甲,丁某丁在旁边也弯着腰对丁某甲拳打脚踢的。丁某甲骑在海某甲身上的时候,丁某甲都是用拳头乱打的,当时慌着拉架,具体打在哪里没有注意,反正是打在身上。丁某丁当时也在海某甲胸部位置处帮忙打,具体打在哪里,打几下我也没注意,反正打了。当时丁某甲的两个儿子丁某乙、丁某丙都在现场,其中一个手里拿有把齐头木把铁锨,朝海某乙及海某甲身上头上打,我没看清楚是他们兄弟两个谁打的。 (5)证人笪某某证言:2012年2月20日上午11时40分左右,海某甲(海营村前海岗的前任组长)的老婆张某甲在村东边骂,我说你在骂谁,她说就是骂你,然后她就上来和我撕抓,后来海国定和我儿媳妇姬某某赶紧去把我们拉开了。张某甲走时还在说让国哲回来要你的头。我没有说话就回家了。到了近一点时,海某甲醉醺醺的不知从哪里拿了一个管钳,海某乙手里拿了一块砖,来我家门口说:“谁在跟我老婆打架,我要你的命。”说着就要往上窜,眼都发红了,我一看,就赶紧拿了一把铁锨在手,但我不知道拍住他了没有,海某乙还一脚把我的茶杯踢了,当时场面混乱。海某甲又要拿管钳打我老公丁某甲,被我老公丁某甲一个胳膊按住管钳,同时海某甲把丁某甲按倒在地上了,海某甲用手打丁某甲的头上,我去夺管钳时,海某甲也用脚踢了我的脸部。 (6)证人姬某某证言:丁某甲是我公公。我婆婆笪某某和张某甲撕抓被拉开后回到家,过有二十多分钟,我听到海某甲在噘着说:“谁打我老婆了。”紧接着就看到海某甲手里拿着一把管钳,海某乙手里拿着一把铁叉及张某甲到了我家西边,我就赶紧和笪某某说:“他们拿有东西,赶紧上屋里去,别叫打住你了。”笪某某说:“他打我还能打死我,他打我,我自卫。”当时旁边放有一把铁锨,我也不知道笪某某拿没有拿这把铁锨,我就和她上去夺海某甲手里拿的管钳,怕管钳打住人。把海某甲手里拿的管钳夺下来后,我拿着管钳朝屋里走的时候,笪某某在和海某甲撕抓。这个时候我公公丁某甲从屋里出来,我把管钳拿到屋里后又出来的时候,就看到海某甲和我公公丁某甲都倒在我家前面邻居李某某家西山墙西边的空场上撕打,海某乙也在旁边打我公公丁某甲,我就要去拉架,被张某甲拦住,我就撑开,过去拉架,还有一个人在那里拉架,我现在想不起来是谁了,拉开后,就报警了。 (7)证人张某甲证言:那天中午,我丈夫海某甲和侄儿海某乙去质问为啥打我,海某甲手里拿了个扳手去的,我们到丁某甲家西边,我和笪某某吵起来,海某甲和丁某甲也吵起来。丁某丁也过来了。然后,丁某甲、丁某丁和海某甲就撕抓起来。丁某丁拉住海某甲拿扳手的右胳膊,丁某甲把海某甲按倒在地上。丁某甲用脚往海某甲身上、腰上乱踢。丁某乙、丁某丙分别拿一把锨从家里窜出来开始打海某甲。后来往海某甲、海某乙头上拍打。 (8)证人马某乙证言:我儿子海某乙,还有海某甲被人打了,我来报案。2014年2月20日下午一点左右,丁某丁,丁某甲的两个儿子丁某乙、丁某丙三个各自拿了铁锨朝海某甲头上砍,海某甲头流血了。海某乙趴在海某甲身上去护他,结果脸和头也被砍伤了。海某甲头上的伤是丁某乙用铁锨砍的,腰部的伤是丁某甲用脚踹的。海某乙头上的伤是丁某丁、丁某丙用铁锨砍的。 (9)证人海某戊证言:2014年2月20日中午12点50分左右,当时我女婿去上班,我看了一下表,我出来送他走的时候,海某甲的妻子张某甲和丁某甲的妻子笪某某各自在他们自己家门口互骂,我也没上前就回屋了,过了十几分钟吧,我出来拉羊时看见海某甲左手拿着一个一尺长的铁家伙和他侄儿海某乙、妻子张某甲向丁某甲家去,走到丁某甲家门前、我家房子西北角时,丁某甲和他妻子笪某某就出来了,双方开始叫骂,然后海某甲手里拿着管钳就冲着往丁某甲俩口子跟儿,丁某甲就上前去夺海某甲手里管钳,他们两个一撕抓俩人都倒在地上了。我也不知道他们咋撕抓的,反正就是拳打脚踢乱打一气两人摔倒在地,然后他们在地上继续撕打。后来我就见丁某甲、海某甲、张某甲、笪某某还有海某乙等都倒在地上,打成一团。他们主要是争夺海某甲手里的管钳。当时现场乱成一团,接着丁某甲的两个儿子也过来了,我看见这俩娃把丁某甲拉起来。然后双方就不打了。我看见海某乙额头上流着血,海某甲一直坐在地上打手机打“110”、“120”,没见他有明显伤。丁某甲也没见有啥伤,笪某某的耳朵和脸部肿了。 (10)证人王某某证言:海某甲和丁某甲打架我开始的时候在。我看到海某甲手里拿个半米长的东西,海某乙手里拿个2米长的木把铁头叉,往丁某甲家走去,后丁某甲向他俩走过去,我看他们要打起来我就走了。 (11)证人丁某、李某某、海某己、孙某某、王某某、海某庚、 张某乙、巴某某、张某、海某、张某丙、丁某丁等人证言,均证实被告人丁某甲与被害人海某甲发生厮打的事实。 (1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某乙陈述:2014年2月20日中午快一点钟的时候,我吃完饭到我奶家,看见张某甲在我奶家,说刚才笪某某和她儿媳打了她,我就打电话让我小爹海某甲回来。过了会,海某甲骑电车回来了,听说张某甲受了欺负,拿起干活用的管钳就去找笪某某,我怕出事,就跟着去了。海某甲到了笪某某家西边的空地时,看见笪某某和丁某甲在门口,海某甲和笪某某、丁某甲吵起来,旁边有丁某丁在那站着,丁某甲的两儿子丁某丙、丁某乙拿着锨也在一边。吵着吵着,丁某甲先上来夺走海某甲手里的管钳,把海某甲推倒在地上,用拳头打海某甲的腰部,打了好几拳,丁某乙拿铁锨上来朝海某甲头部砍,砍了一下,把海某甲头上砍流血了。我当时在捞着丁某丁,丁某丁也想上来打海某甲,所以我捞着他,但是我看见海某甲被砍伤了,丁某乙拿锨还要砍海某甲,我就上来趴在海某甲身上,护住海某甲头部,不让他们伤到海某甲,丁某乙站在我的左边拿的铁锨拍在我的头上,把我后脑勺上打了几个包,现在包还在,丁某丙拿锨站在我的右边,朝我额头打一下,锨刃把我额头左边划了一道口子,我当时满脸都是血,在场的人看见我满脸血就不打了。 (13)被害人海某甲陈述:2014年2月20日中午我在海营村马楼给人修理水管的时候,我妻子张某甲和海某乙都给我打电话说被丁某甲的妻子及儿媳妇打了,我就带着修理水管的管钳骑着电车回到了海岗的家里,到家里后就顺手拿着管钳到后面隔一家住的丁某甲家去问是为啥事打张某甲,张某甲、侄儿海某乙在后面跟着,在我快走到我家后面邻居海某戊的西山墙后边的巷道时,就看到丁某甲的妻子在她家门口坐着,我就指着丁某甲的妻子说:“你为啥打俺们,为啥欺负俺们。”丁某甲的妻子就噘着说就是打你们了。我就和她对着噘,接着丁某甲和他的儿子丁某乙就走出院门,丁某乙手里拿着一把铁锨,丁某甲的哥丁某丁听到噘就从后面一点的茶馆跑过来,我和丁某甲上去就开始用手撕抓,丁某丁就用手拽住我拿管钳的手,丁某乙就用铁锨上去一下打在我的头顶部,将我打倒在地上,丁某甲骑在我的身上打我,我和他就在地上撕抓在一起,我的拿管钳的手被丁某丁按着,丁某甲的儿 子丁某乙看到就又要上来用铁锨打我,我侄儿海某乙到场看到就上去护我爬在我的身上,后来不知道咋回事被拉开了,我才看到海某乙也被打伤,我就报警了,一直到派出所的民警到,我还在那里躺着,直到“120”将我拉到邓州市中心医院。 我的头顶部和腰部受伤。当时头顶部位被打个口子,腰部被打的疼痛,我头上的伤是被丁某乙用铁锨打的,腰部的损伤是我被丁某乙用铁锨打倒在地后,丁某甲上去用脚踹我的腰部有七八下。当时我是仰面躺在地上,丁某甲在我身上骑着用拳头打我,后来被来开后,我是头朝西南侧身在地上倒着,丁某甲又上来朝我的腰后部踹了几脚。我确定就丁某甲一个人用脚踹过我的腰部。 另有邓州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情况说明、被害人海某甲伤情照片、海某甲和海某乙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交通费票据、鉴定费票据、南阳新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甲的行为致被害人海某甲受伤,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某甲提出赔偿的诉讼请求,在法定的赔偿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海某甲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为:医疗费5804.54元,误工费(50元×129天)6450元,护理费(50元×37天)1850元,营养费(20元×37天)7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37天)111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17254.5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某乙对被告人丁某甲的赔偿请求,经查没有证据证明海某乙之损伤是被海某甲伤害所致,故其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可另行起诉处理。对被告人辩护人辩称笪某某受伤的治疗费应在赔偿款中折抵的意见,本院认为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可由笪某某另行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丁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 二、被告人丁某甲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7254.54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某乙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冀鹏翀 审 判 员 王晓明 人民陪审员 鲁淑桂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卫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