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085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中华,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2014年2月11日因提供虚假证言被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2月2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中华犯放火罪,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中华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延期审理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2014年8月17日本案开始重新计算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中华因与李某乙的女儿吴某乙感情纠纷,于2014年1月27日23时许,持打火机、汽油等作案工具窜至确山县李新店镇潘集村吴沟组村民李某乙家,在李某乙家南侧一间门朝西的配房实施放火,将李某乙家配房内的洗衣机、电动车、播种机、三轮摩托车、大磅等物品烧坏,被烧毁的物品价值约7000余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张中华的供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刘某甲、王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中华照片及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带汽油的摩托车照片、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确山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及视频光盘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中华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应依照《××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张中华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中华因与李某乙的女儿吴某乙感情纠纷,于2014年1月27日23时许,持打火机、汽油等作案工具窜至确山县李新店镇潘集村吴沟组村民李某乙家,在李某乙家南侧一间门朝西的配房实施放火,将李某乙家配房内的洗衣机、电动车、播种机、三轮摩托车、大磅等物品烧坏。被害人李某乙家被烧毁的物品因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不明而无法对其进行鉴定。 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中华家属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李某乙损失13000元,李某乙对张中华表示谅解,并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请撤诉。对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本院另行制作裁定予以准许。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4年1月27日晚我睡的比较早,夜里9点我就睡了。我睡到大概11点左右的时候醒了,这个时候我家的人都已经睡了,我从我住的房间南窗户看到我家院子里有亮光,因为我家临着路,我当时以为是有车经过照的光,我也没有在意就又睡了。过了大概有1分钟时间,我听到我家院子方向传来“啪”的一声,声音不是很响,我当时就赶紧起来出门去看咋回事。当时我出去就看到我家门朝西的两间配房中的南边一间在冒烟,半开的卷闸门还能看到火光。当时我就知道是着火了,我赶紧把我丈夫吴某丁喊了起来,然后我和我丈夫就去就救火。当时因为在着火的房子大门是铁质卷闸门,我丈夫先用毛巾垫着把门抬起来,然后我们就直接用着火房间里大瓦缸里的水救火。救火中间我丈夫还把中间正在着火的三轮摩托车从房子里拖到我家院子里了。当时我和丈夫把火救的差不多了,我的两女儿也起来了,后来我家东边一家的吴某丙丽也来帮忙了,当时我们一起把火扑灭了。救完火以后,我们看了一下时间,当时是夜里11点30分。 2、被害人吴某丁陈述:2014年1月27日晚上11点左右,我正睡觉呢,我老婆喊我说我家着火了,我赶紧起来看咋回事,当时我出去就看到我家门朝西的配房南边的那一间从屋里往外冒着黑烟,从卷闸门下面的空还能看到里面的火光。当时我先用毛巾垫着把卷闸门抬起来,然后我和我老婆就开始用水缸里面的水救火。我们救火的时候看到屋里放的三轮摩托车着火比较厉害,我就把三轮摩托车从屋里拽出来了,然后我们接着救火,后来我的两个女儿,还有我家东边住的一个叫吴某丙丽的女孩也过来帮我家救火,最后火扑灭的时候已经是夜里11点半左右了。 3、证人吴某乙证实:2014年1月27日晚上8点多我就躺床上睡了,当时我妹妹吴燕霞在看电视,后来我们俩都睡着了。大概到了晚上10点多,我听到我妈李某乙喊我爸吴某丁说车库的摩托三轮车着火了,接着我与妹妹穿上衣服到院里,发现我家东侧车库内的火势很大,车库内放置的一台摩托三轮车、洗衣机等物品都在烧着,我家人就赶紧用水灭火,后来我家的水用完后就到东侧我邻居吴清家取水灭火,吴清的女儿吴某丙丽也帮忙灭火,我们大概取水灭火用了半个多小时的时间,车库的水就被扑灭了。后来我想了想,我以前的男朋友张中华对我和他分手不满意,他到我家闹过,我家和他也有矛盾。我是2011年在网上认识的张中华,听他说他家是上蔡县小岳寺乡时庄村的,因为我们性格不合,他还动手打过我,我们2012年年初的时候分手的。我听我妈说张中华到我家了几次,想和我和好,但是我不在家。2012年年底的一天,张中华又来我家和我妈闹了一场,当时我在我家西边站着,看到我妈还要打张中华,但是没有打起来,后来张中华就走了,这是我最后一次见张中华。我感觉张中华性格有点暴燥,平时有点喜怒无常,我跟他谈对象之前他刚和他的前任女友分手,他经常对我说他的前任女友和他分手的时候没和他打招呼,要弄点汽油把他前任女友家烧了。 4、证人吴某丙证实:2014年1月27日晚上11点多,我听见我家后院内李某乙在说话,接着我就起床开门看什么情况。我到院内后,我看见我家西侧的邻居吴某丁家院内很亮,我就到吴某丁家发现他家东侧车库内着火了,车库内放的播种机、三轮摩托车等物品被烧着了,当时火势很大。后来吴某丁家扑火的水用完了,他家电线着火也没法抽水,我就把我家的电闸打开抽水帮他家灭火。大概我们灭火十多分钟后,火被扑灭了,然后我就回去睡了。 5、证人吴某甲证实:我和李某乙系同庄邻居,我家和吴某乙家因为一片荒地发生过矛盾。吴某乙家被泼过三次漆,第一次是2013年三四月份,我记得是黑漆;第二次是2013年的夏天,这一次泼的是绿漆;第三次是在2013年的12月份,泼的是黄漆。我记不清是吴某乙家第二次还是第三次被泼漆以后,有一天雷某某给我说有个坐车的男的说吴某乙家被泼漆就是他干的,这个男的还说自己是吴某乙的男朋友。雷某某知道这个情况以后就给我说了,让我把这个情况去给吴某乙家说说,解释一下。雷某某是跑出租的司机。 6、证人雷某某证实:2013年农历11月25号晚上,有一个自称是吴某乙的前男友的男人从石岗路口坐我的出租车到了确山县城,在路上,这个男的给我说他往吴某乙家泼过漆。 7、证人刘某乙证实:我在2014年1月27日夜里11点左右从驻马店拉着乘客经确山县县城沿107国道往南走,走到确山县新安店镇走马岭北侧的时候大概是1月28日0点左右,我看到一个年轻孩站在国道路东给我招手。我当时停车了,这个年轻孩对我说该过年了,去驻马店洗洗澡。当时我给他说我车上拉的有人,等我回来再拉着他。这个年轻孩就说等着我。然后我就走了。我把乘客拉到顺山店街以后,我就往回走。我回来走到一开始碰到的这个年轻孩的地方,那个年轻孩已经不在了,我就沿着107国道接着往北走,往北走了有四五百米,我看到107路东往北走着一个年轻孩,我一看还是一开始拦我的车的那个年轻孩。当时这个年轻孩也看到我的车了,就给我招手。我把车停下以后,这个年轻孩就上我的车坐在前排副驾驶座上了,当时大概是1月28日凌晨0点30分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这个年轻孩上车以后,给我说上驻马店,还问我驻马店哪里有洗澡、还可以住、暖和一点的地方,我给他说在驻马店市文明路南头飞龙小区门口有个“飞龙洗浴”可以。这个年轻孩说让我拉着他就去“飞龙洗浴”。我们在往驻马店走的过程中,那个年轻孩就给我说他心里不舒服。他还给我说他有一个女朋友抛弃了他,还花了他七八万元钱,他一直在找她,找到她一定要报仇、把她弄残废之类的话。当时我听他这样说,就劝他想开点。我开着车拉着这个年轻孩到驻马店市飞龙小区门口对面,路东位置,我给他指了指“飞龙洗浴”的位置,然后我就往北走了。 8、证人王某某证实张中华有一个叫吴某乙的确山女朋友,其家有一辆先风牌摩托车。 9、被告人张中华供述:我和吴某乙分手后,我一直忘不了这个事情。2013年农历12月26日白天,我在家又想着之前吴某乙对我的种种不好的地方,我就想来报复吴某乙家。于是我就在我家院内找个空的果汁饮料瓶,然后在大门过道北侧那间房子里把摩托车油箱内的汽油弄到果汁饮料瓶内,接着我把饮料瓶盖上了。当天我就想来,但是犹豫了一会我没有来。到了1月27日上午,我想了想,还是想来吴某乙家。于是我在家找了一个旧的黑色塑料袋装上装汽油的果汁瓶,我用手提着就步行赶往小岳寺街上。在小岳寺街上我拦了一辆跑出租的乡间三轮车把我拉到朱里街上,接着我坐上朱里至驻马店市的一辆班车赶往驻马店市区,在驻马店市区东侧我下车后步行走到驻马店市区南侧去确山的班车站,坐上一辆正南的班车往确山县来。班车走到确山县城车站,我下了车。随后,我又坐上一辆往南走的大巴车往南走,快到去新安店街与107国道交叉的地方北侧我下的车。下车后当时是下午,天还亮着,我就顺着107国道步行向南来,我在107国道上来回的转着玩。我在107国道上玩了几个小时,天黑后我就来到去新安店街路口时正东往吴某乙家走。大约在晚上10点多,我来到吴某乙家附近,我看见她家灯灭后就溜到院内,当时我很犹豫就掂着汽油又正北走了。后来我越想越气又返回到吴某乙家,这时吴某乙家的灯都灭了人已经睡了。我看见吴某乙家院东厨房南侧一间房的卷闸门没锁,卷闸门向上掀开离地面有六七十厘米高,我看见卷闸门内放一辆电动车,电动车边放一辆摩托三轮车。我就站在门口外把果汁瓶打开,然后把里面的汽油撒向那间放车的房内,后来我把卷闸门口和院内都撒了汽油,接着我就用随身带的火机把汽油点着了。我看见火苗一起来我就正北跑了,我跑到吴某乙家北侧水泥路上后,我又站在路上看看,大约1分钟后我看不见火苗了就正西走了。我顺着水泥路步行往西来到107国道上,我又顺着国道步行往北走,在走的过程中我把装汽油的果汁瓶随手扔了。我往北走了一段路,下了一个大坡北边,我看见一辆出租车往南走,我招招手拦下了出租车。但是出租车司机说车上拉的有人,等回来再拉我,随后那辆车就往南走了。我在原地等了一会儿,然后我又往北继续走,大约又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我看到从南边又过来一辆出租车我就拦下坐在前排副驾驶上了。那辆出租车赶到驻马店市区找了一洗浴中心洗洗澡后,我又休息了一会儿到天亮时我就坐车赶回家了。 1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载明了案发后的现场及被损毁物品的情况。 11、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情况说明证实,经雷某某辨认,被告人张中华即是乘坐其出租车并称往吴某乙家房子泼过漆的人;经刘某乙辨认,被告人张中华即是当天乘坐其出租车到驻马店市驿城区“飞龙洗浴中心”的人。 1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载明了被告人张中华对作案现场指认的情况。 13、照片证实被告人张中华用来弄汽油的摩托车的情况。 14、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张中华的身份及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 15、2014年6月6日被告人张中华家属与被害人李某乙代理人孙建中达成的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2014年11月10日张中华与李某乙的调解笔录,载明了被告人张中华与被害人李某乙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李某乙对张中华表示谅解,赔偿款现已履行。 1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了被害人李某乙受损物品因缺少规格、型号、厂家不明而无法进行鉴定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中华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中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中华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路盛平 审 判 员 高 飞 人民陪审员 方炳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