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鄢民初字第828号 原告孟清香,女。 被告解余粮,男。 原告孟清香因与被告解余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孟清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余粮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清香诉称:2014年4月8日被告向我借款4万元,期限三个月;6月18日被告又向我借款2万元,两笔借款共计6万元,被告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 被告解余粮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给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借到孟清香肆万元整用三个月”的借条一份到期后被告未还,被告给原告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款4万元的借条。6月1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给原告出具内容为:“今收到孟清香现金贰万元整”的借条一份,上述两笔借款共计6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解余粮向原告孟清香借款6万元,给原告出具有借条,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将借款给付被告,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解余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孟清香借款6万元。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葛志芳 人民陪审员 梁存才 人民陪审员 王秀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