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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379号 原告张某甲,女,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 被告程某甲,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379号
原告张某甲,女,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
被告程某甲,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鲁曌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紫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