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3232号 原告河南九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宏鑫,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遂军,男,1967年7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志刚,男,1976年1月28日生,汉族。 被告贺文增,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九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文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九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九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五十六元,减半收取二百二十八元,由原告河南九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吉昌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其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