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3227号 原告河南九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街。 法定代表人闫宏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遂军,男,1967年7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志刚,男,1976年1月28日生,汉族。 被告校庆磊,男,成年,汉族,住中牟县广厦小区14号楼6号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九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校庆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九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九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十一元,减半收取四十五元五角,由原告河南九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吉昌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小翠 |